close

  在“淘寶網”上銷售假冒名牌洗浴用品,銷售金額近30萬元。近日,該網店店主廖某因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,被新都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,並處罰金30萬元。
  知假售假
  八年賣了近30萬元
  2005年初,廖某伙同朋友吳某(在逃)開了一家淘寶網店,並從廣東汕頭購買假冒各種知名品牌的洗浴用品,到2013年6月案發時,銷售款金額已達近30萬元。
  案發後,民警在廖某的出租房內現場查獲,並扣押假冒“海飛絲”、“舒膚佳”、“玉蘭油”、“力士”等各知名洗浴用品,經鑒定價值51萬餘元。
  近日,法院經審理認為,廖某為獲取非法利益,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,數額巨大,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。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,認罪態度較好,酌情從輕處罰,遂判處廖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,並處罰金30萬元,公安機關扣押的各類假冒註冊商標物品予以沒收。
  網店售假貨
  網站應否擔責
  當下網購盛行,售假現象也一直存在。對此,業內人士指出,其中監管缺位是主要原因。
  目前,針對個人開設網店,電商一般只要求賣家提供個人身份認證,遵循電商平臺制定的開店規則即可。電商對賣家所銷售的商品是否具有資質並沒有嚴加審查。其次,相關部門監管的缺失以及懲罰措施的不夠完善,進一步刺激了賣家鋌而走險。
  而另一個讓消費者感到棘手的問題是:由於網店是虛擬的,即便買到假貨,維權也是一大難題。如果找不到商家,能否讓電商承擔賠償責任?
  對此, 四川蜀正律師事務所曹毅律師表示,我國《侵權責任法》第36條明確規定,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,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、屏蔽、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。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,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;此外,電商應該協助提供商家的身份等信息,故意不提供的,應承擔連帶責任。
  新都法檢 成都商報記者 孫兆雲  (原標題:網售假冒名牌洗浴用品 店主獲刑三年半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yl94yltdf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